2026年08月01日 13:30 新浪网

 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15条,进一步明确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薛铁成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杨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此番《规定》出台,是结合司法运行实践,进一步系统性优化低龄未成年人追诉程序,明确案件范围、细化“情节恶劣”认定,完善“核准追诉”程序,以程序正义、制度指引的方式赋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

▲江苏宝应,民警向学生讲解预防校园欺凌相关知识 资料图 据视觉中国

  12岁至14岁严重暴力犯罪如何追诉

  新规15条进一步明确

  《规定》共15条,进一步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进一步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贯彻。《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规定》解决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实务关切。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和被害人家属意见等检察机关需要查明的事项。明确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了“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按照《规定》,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制度指引。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认真落实规定要求,既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仅针对极少数恶性案件启动追诉”

  薛铁成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规定》的主要动因有四个。

  其一,社会治理需求迫切。近年来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频发,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诉求持续强烈,司法机关始终面临双重难题:既要防止“年龄成为免罪护身符”,又要坚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避免追诉范围不当扩大。

  其二,配套规则缺位。《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增设附条件追诉条款,建立了个案核准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规则,但仅作原则性表述,缺乏明确的实体认定标准与完整的办案程序规范,制度落地缺少可操作的执行依据。

  其三,部门衔接不畅。相关治理规则分散在刑事诉讼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等多部文件中,公安机关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的工作衔接机制不清晰,办案流程协同性不足。

  其四,实务分歧突出。司法实践中对条文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罪名还是犯罪行为存在普遍争议,对“情节恶劣”的认定也无统一裁量标尺,各地办案尺度差异较大,影响司法统一。

  薛铁成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规定》的核心亮点有三个。

  一、厘清实体规则,统一适用标准。一方面明确适用对象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行为,而非狭义罪名,破解了罪数认定、转化犯等情形下的追诉障碍;另一方面确立主客观相统一的“情节恶劣”综合判断标准,消解了长期存在的实务认知分歧。

  二、完善程序体系,打通流程衔接。既明确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前,公安机关可依法适用强制措施,解决侦查期限与核准审查周期的衔接问题;又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引导侦查取证、规范证据标准、完善社会调查;同时规范层级报送路径与审查要求,保障全流程办案规范有序。

  三、明晰治理理念,平衡多重价值。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同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合法权益,扭转以往未成年人司法偏重加害方保护的倾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极其审慎、例外适用”的制度定位,仅针对极少数恶性案件启动追诉;严格限定案件适用范围,坚守立法划定的边界,杜绝随意扩大适用,防止制度滥用。

  杨晓同样表示,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在《规定》中得以明确,被确定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防止因罪名认定不一导致严重暴力犯罪同罪不同责,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贯彻。这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具有一致性。

  杨晓表示,《规定》确定“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呈报最高检审查决定”,体现审慎原则,确保案件不受舆情裹挟,追诉程序不被滥用;另一方面,层报核准追诉过程中,当事人会不会借机逃脱,《规定》第三条又明确,核准之前,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系统性优化低龄未成年人追诉程序

  杨晓表示,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社会各界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回应社会关切,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就调整为了现在的“有限降责”,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纳入刑事追究范畴,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4年,备受社会关注的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使修订后的法律条文走向司法实践,以具体判决的形式为同类案件作出指引。

  杨晓表示,此番《规定》的出台,是结合司法运行实践,进一步系统性优化低龄未成年人追诉程序,明确案件范围、细化“情节恶劣”认定,完善“核准追诉”程序,以程序正义、制度指引的方式赋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

  薛铁成表示,《规定》法治意义有三个:其一,立法层面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制度效能。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原则性立法转化为可落地执行的办案规范,填补了配套规则空白,终结了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局面,推动附条件追诉制度从纸面规则转化为稳定的司法实践。其二,司法层面规范公检办案标准与权力运行。统一证据要求与程序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既保障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重的恶性案件能够依法追责,又通过多重审查关卡防范低龄群体刑事打击扩大化。其三,社会治理层面构建阶梯化的犯罪治理体系。既回应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诉求,发挥法律的警示约束作用,倒逼家庭、学校落实管教责任;又坚持教育矫治为主的处置原则,确立“非刑罚矫治优先、刑事追诉为例外”的治理逻辑,衔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实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法益维护的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