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大水风”推荐,来自《应该出台《物业法》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问题在于,国内绝大部分物业公司,都是地产开发商现在或曾经的关联子公司,这个物业公司的选择是地产商交房默认的设置,并非业主们的选择。如果业主们对物业公司不满,想提要求或更换物业,按照现有规定,需要全体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两者之一的决议才行,而国内大部分小区从来没召开过全体业主大会,也没有在这种大会上选举出业委会。

至于你说的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现实里物业公司还是占上风的,因为根据法律,物业公司逼急了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必须缴纳。反而是业主弱势,他既没有选这个物业公司,也没办法换物业公司,法律上还不占理。

现实中少数人想推动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也很难,没有足够公信力背书,很多业主不配合,记得好像是重大事项得一半还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人数参加,人数比例不够,就永远无法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如果是街道办事处这种有公信力背书的组织,牵头成立小区的全体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那就很容易了。